黑龙江省出台农村低保新政重点解决四个民生问题
据统计,黑龙江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有近半数是因病致贫,如何妥善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目前农村老人与儿女不在一起居住情况增多,赡养费难以计算,如何对申请低保的农村老年人赡养费进行科学核算?
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如何按照各自分工在工作程序上实现充分、高效衔接?
我省针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又出台哪些政策?
以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统都在近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和省残联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中得到最新解答。
为了让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生活有着落、有希望,让困难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政策上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通知》对准确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合理计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加强重点保障对象救助、推进两项制度认定机制衔接等方面进行重点规范,并从提升政策的可及性和群众的获得感出发,重点取得了四项突破。
突破一:将低保对象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
《通知》明确,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的长期贫困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此项规定是我省低保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农村低保覆盖面,促进了社会救助从收入型贫困救助向支出型贫困救助的转变。
突破二:科学规范低保家庭收入中老年人赡养费计算方法。
法律规定儿女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针对目前农村老人与儿女不在一起居住现象增多,赡养费难以计算的实际情况,《通知》将以往关于赡养费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实化,规定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计算赡养费,解决了基层在计算赡养费时的难题,推进对农村困难家庭的精准救助。考虑到部分赡养义务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
突破三:推进民政和扶贫部门在对象认定程序上充分衔接。
《通知》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居)委会对农村低保和贫困户的申请同时开展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工作;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开展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为重点的救助对象排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扶贫部门通过扶贫措施帮助其实现脱贫;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象信息的定期交换和对接。
突破四: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等四类贫困人群实施重点救助。
《通知》将各地的救助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对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给予有效保障。同时,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